解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08-17


修订背景
2026年6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加强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在源头上预防潜在新污染物的产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众。
修订要点
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
修订前,原第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第二条中规定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均不适用。
修订后,“修订稿”第二条中整体删除。
说明不论物质用于哪个行业,只要是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或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都应纳入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类型

本次修订拟取消"备案"制,将年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统一纳入"简易登记"管理。这意味着:测试需求范围扩大。原本不需要任何测试数据的备案物质,现在需要提交包括物理化学性质在内的最低要求数据。因此,需要理化性质测试服务的物质数量预计会显著增加。
取消系列登记
修订前,“12号令”第十七条中规定同一申请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一并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种物质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修订后,“修订稿”第十四条中整体删除。仅保留联合登记。
此调整主要体现主管部门希望减少专家个案主观判定。经常企业打包申报之后,评审专家判定物质差异过大、驳回系列申请,企业需要拆分重新单独申报、补做试验,耽误工期。
调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则
修订前,“12号令”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名录》,并予以公告。
修订后,“修订稿”第三十七条中新增以下四条不列入情形
(一)全国累加年生产量和进口量不足10吨的;
(二)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
(三)免于提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材料的;
(四)依照本办法被撤回或者撤销常规登记证的。
说明,以后取得常规登记证的部分新化学物质,在满五年后也不能自动列入《名录》,而是长期按照新化学物质管理,仍需要各企业重新登记。
其他要求
1) “修订稿”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根据“12号令”已取得登记证的,相关登记证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但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取得登记证。
2)“修订稿”第四十五条中规定根据“12号令”已办理备案的,备案申请人应当于 202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取得登记证。
因此各企业应当梳理目前已取得登记证的和已备案的新化学物质,判断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取得登记证。时间紧迫,企业需做好合理规划,减少登记的压力。
登记资料
根据目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理化资料要求见下表。

公司简介
我司浙化检测是国内较早开展登记配套试验与合规技术咨询的第三方权威化工检测机构,拥有 OECD GLP、ICAMA GLP、CMA、CNAS 多项核心资质,具备新物质简易登记、常规登记全类别理化试验能力。深耕新物质登记试验领域多年,沉淀了丰富的项目实操经验,依托成熟完善的技术体系,可为各类企业提供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测试服务,出具符合规范的试验报告,输出真实合规的试验数据,为客户新物质申报登记提供专业可靠的试验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