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异噁唑虫酰胺等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启示
2026-09-16
农资行业监管持续升级。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在对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基础上,明确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用于农林病虫害防控的化学物质,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这意味着,大量打着“肥料”“日用品”幌子的产品,可能正在触碰法律红线。
判断一个产品是不是农药,看什么?
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农药,依据的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法定定义: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具体涵盖六大类用途: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为农药,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介绍描述,核实其用途功能、使用场所是否符合农药的定义。
2026年8月29日,农业农村部在对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基础上,发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异噁唑虫酰胺等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通知》(农办农〔2026〕16号)。主要为以下两点:
一、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
二、生产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

其意义在于,秉承了农资产品按用途定性,而非依据成分本身的生物学、药理学性质。两点规定都没有离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本质就是没有离开产品的用途。这一政策意味着:即便某些成分名称不在传统农药目录内,只要用于农业病虫害防控目的,就应接受农药监管。

农药应用场景众多,与药品、兽药、肥料和卫生消毒剂等可能存在交叉或争议。随着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生产经营者亟需相关权威解读,厘清农药与其他品类之间的界限。对此,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多次发布公告予以解释,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特殊情形,就其是否纳入农药管理作出明确界定。

农资行业监管升级带来的启示
对生产经营企业
认清按用途定性的监管规则,即以产品实际用途、应用场景、功效宣传作为定性核心依据,切勿通过套用肥料、日化产品的外壳规避农药登记。若产品具备农林病虫害防控、植物生长调节等农药功效,必须依法办理农药登记,严禁“挂羊头卖狗肉”。
同时企业需要规范标签宣传、产品说明等,杜绝隐性宣传农药功效。从严把控原料采购与产品生产流程,严禁非法添加氟雷拉纳等已明确纳入农药有效成分管控的化学物质。全面排查生产经营风险,杜绝产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农药。
对检测机构
判定产品属性时,需摒弃单一依靠组分判定的模式,结合产品标签用途、宣传卖点、使用场景辅助综合界定。严守CMA、CNAS规范,保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全部检测资料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为执法部门精准定性、查处违规产品提供科学、权威的技术支撑。
伴随农药监管品类持续扩容,机构需及时更新筛查数据库,把氟雷拉纳等新增管控的化学物质全部纳入筛查范围,不只局限于传统农药名录。同时可面向农资企业提供前置风险筛查业务,提供专业化合规技术服务,助力企业排查配方风险、规范产品合规体系。
对执法部门
坚持以实际用途定性,重点关注“肥料壳、农药芯”的伪装类产品。针对肥料、驱鸟驱鼠、驱蚊类重点农资产品强化抽检排查力度,重点核查氟雷拉纳等新型管控化学物质的非法添加问题。
厘清农药、肥料、兽药、消杀产品监管边界,统一案件判定标准,消除监管模糊地带。开展合规隐患排查,整治非法添加、产品伪装修饰等各类违规行为。开展行业普法宣讲工作,引导广大农资经营主体树立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