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解读总结
202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解读总结
2025年12月27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共十章,覆盖危化品全链条各环节
第一章 总则
确立了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框架、适用范围、工作方针、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职责。并对个人、单位、有关部门等需要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 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适用范围覆盖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五大环节。
• 危化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划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十余个部门职责。
第二章 规划布局
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 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 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 化工园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 明确化工园区与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区域的安全距离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已建设施监督整改。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规范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查、过程安全管理、储存管理和研发管控。
• 危化品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生产企业生产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粘贴、印刷或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 生产、储存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与政府互联互通。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须在专用场所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收发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 使用安全
将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统一纳入监管,明确使用许可和告知义务。
• 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安全条件,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上岗。
• 使用国家规定种类危化品从事生产且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须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使用单位向从业人员提供SDS和安全标签并告知正确使用及应急方法;个人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经营安全
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化品的销售购买行为。
• 国家对危化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经营,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经营企业须具备相应场所、人员、制度、应急等条件,销售时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SDS和安全标签。
• 严格规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销售和购买行为,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品种数量用途。
• 销售记录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化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活用品除外);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化品。
第六章 运输安全
覆盖道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等全运输方式,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
• 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化品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
• 运输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
• 道路运输须配备押运人员、严禁超载;剧毒化学品需申请道路运输通行证,进入限制区域须取得通行许可。
•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化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建立登记制度,为危化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与信息支持。
• 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须向指定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登记内容涵盖分类标签、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运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 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应急救援:要求危化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危化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并定期演练。
• 鼓励规模较小的单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须立即组织救援;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履行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企业或个人处罚力度大幅加强。
• 除处罚单位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处以罚款。
• 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限制从业。
• 新增对互联网销售剧毒/易制爆品、未履行信息化监控、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等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明确法律衔接、排除适用和施行日期。
•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化品的药品和农药适用本法,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除外。
• 进口危化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亦依本法执行。
• 法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